中华艺术发展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艺术发展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China Arts Development Federation,缩写:CADF。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艺术文化的工作者及社会各界热爱艺术文化事业的专业人士及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艺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弘扬中华艺术文化,促进中国各领域艺术文化繁荣发展。
第二章 服务
第四条 本会对会员有协调、服务的职责,通过组织学习交流会、艺术理论研究、艺术成果展示、优秀成果推广应用等各项活动对会员进行艺术指导,促进会员之间紧密联系与合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通过培训指导,努力提高艺术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 鼓励艺术工作者了解生活、理解生活、热爱生活,创作出反映生活实际、高于生活、折射时代精神和历史风貌的艺术作品,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精神需求。
第七条 举办艺术文化领域各门类成果展览和艺术交流活动,表彰对促进中国艺术文化繁荣发展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组织艺术文化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国艺术走向世界。
第九条 设立艺术文化领域各门类专业委员会,发挥团队优势,扩大信息交流,发展中华艺术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基本条件
(一)赞成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艺术文化领域内取得一定成绩。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受本会提供的相应服务。
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自觉维护本会声誉。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
(五)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推举产生。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理事长一人,聘请名誉会长、顾问等荣誉职务,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再兼任理事。
第二十二条 名誉会长、会长、理事长、秘书长任职条件:
(一)德才兼备,为人正派,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和决策能力;
(二)有过全国性国家荣誉表彰;
(三)专业能力强,有自主研发的专业技术、理论结果;
(四)在细分行业中有较大的影响力。
第二十三条 副会长、副理事长、副秘书长、理事任职条件:
(一)热心协会工作,愿为协会工作奉献自己的精力、智慧和资源;
(二)能及时解决和处理协会成员发生的重大问题;
(三)在细分行业中有一定影响力;
(四)有艺术相关的作品或者原创技术。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决定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